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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量: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工作的领导,确保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民办高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抓好学校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2.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2)按规定程序参与学校董事会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学校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支持学校董事会及校(院)级领导班子抓好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4)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5)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引导和支持他们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7)做好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的组织
   3.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设立。凡按国家关于民办高校设置规定经批准建立的民办高校,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申请筹建民办高校时,应将学校党组织的组建与学校的开办同步考虑、同步进行。 民办高校及其下属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学校的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办高校,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超过100人的,可成立基层党委;党员超过50人的,可成立党总支;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只设书记1人。
  4.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经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符合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的董事长、校(院)长,经选举可以兼任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未设专职党的书记的学校应设专职副书记。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应事前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任免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5.民办高校党的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换届。学校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两年。学校党的委员会的换届,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换届的有关规定执行。
  6.民办高校党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学校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建立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
   7.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符合条件的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应进入学校董事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学校行政职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及校(院)级领导班子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民办高校领导运行体制。
   8.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要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人士的意见,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决策中要坚持集体研究,进入学校董事会及校(院)级领导班子的党组织成员或党员,要如实提出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学校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学校重大问题一旦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学校全体党员,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推动和督促决策的实施。 民办高校党组织若发现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